杂记 · 05/21/2007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创建良好的博客服务发展环境,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等.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兼容并蓄、文明守法、诚信自律、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广大博客作者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做网络文明和科学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博客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作者及博客读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配备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作者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十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作者签订博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作者自觉履行协议义务,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作者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作者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文明使用网络,不发布、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作者保证不发布、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作者保证不发布、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作者保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发布、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作者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作者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七)博客作者保证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博客作者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作者实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设立实名博客社区等方式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推荐实名博客优秀作品,打造实名博客精品.

第十四条 博客作者在后台申请注册真实信息的,是否公布或公开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由博客作者与服务提供者约定,博客作者可以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可以使用匿名、笔名或昵称等.

第十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实名博客的用户应保证其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实名博客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作者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执照等)、有效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作者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作者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有权删除违法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作者签订博客服务协议的,可以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一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和谐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